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11民初4059号
原告:武汉英福聚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文治街维佳创意大厦****63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泰龙互联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光谷大道**银久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武汉英福聚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泰龙互联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2020年7月1日,原告武汉英福聚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英福聚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英福聚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41元,由原告武汉英福聚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海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