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众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广州众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06民初4335号
原告:***,男,1995年11月1日,住湖南省道县。
被告:广州众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榴桥路79号三楼南座。
法定代表人:宁健红。
原告***与被告广州众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广州众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调解为由,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2,710元,减半收取计1,3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玉波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峥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