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1)新2801行初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百顺亨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第三人隆绍明工伤保险资格或待遇认定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新疆百顺亨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接受;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百顺亨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新疆百顺亨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 进
人民 陪 审员 郭保伟
人民 陪 审员 张 瑾
书 记 员 高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