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百顺亨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兴邦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0103民初1149号
原告:***,女,1980年2月1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告:新疆兴邦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伊宁路388号C1-1010。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新疆百顺亨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喀什东路1029号中海喀什东路商业住宅3幢4层办公408号。
法定代表人:魏宗琪,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兴邦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百顺亨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力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39.43元,本院减半收取2,669.72元(原告未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