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3226民初88号
原告:**,男,1983年5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百顺亨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魏宗琪,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
被告:中城多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冉多胜,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新疆百顺亨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城多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新疆百顺亨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城多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行和解,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2.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