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百顺亨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百顺亨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3226民初88号
原告:**,男,1983年5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百顺亨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魏宗琪,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
被告:中城多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冉多胜,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新疆百顺亨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城多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新疆百顺亨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城多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行和解,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2.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