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103民初15103号
原告:***,女,1980年2月19日出生,土家族,职业不详,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茹,新疆引法律师事务所。
被告:新疆兴邦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伊宁路388号C1-10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百顺亨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1029号中海喀什东路商业住宅3幢4层办公408号。
法定代表人:魏宗琪,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新疆兴邦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百顺亨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69.72元,减半收取计1,334.86元,原告***未交纳。
审判员*朴欢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