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百顺亨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兴邦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103民初15103号
原告:***,女,1980年2月19日出生,土家族,职业不详,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茹,新疆引法律师事务所。
被告:新疆兴邦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伊宁路388号C1-10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百顺亨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1029号中海喀什东路商业住宅3幢4层办公408号。
法定代表人:魏宗琪,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新疆兴邦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百顺亨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69.72元,减半收取计1,334.86元,原告***未交纳。
审判员*朴欢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