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826民初1085号之二
原告:**,男,196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女),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誉瀚,新疆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百顺亨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1029号中海喀什东路商业住宅3栋4层办公室408室。
法定代表人:魏宗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新疆百顺亨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审判员马增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单晨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