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826民初352号
原告:新疆中亚世纪油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和平路771号。
法定代表人:刘慧新,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江波,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8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被告:张永学,男,196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
被告:刘正美,男,197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
被告:范炳芬,女,196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
被告:胡言斌,男,196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
被告:张康,男,196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
被告:姚贵民,男,1963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
被告:何新,男,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
被告:王月霞,女,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
被告:卢永平,男,197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
被告:刘胜利,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
被告:潘付梅,女,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
被告:何朋涛,男,199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焉耆回族自治县丝路金花小区2号楼3单元602室。
被告:田文艺,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
被告:万伟,女,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
被告:何新来,男,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
被告:杨四双,女,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
被告:霍本亮,男,195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
被告:***,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
共同诉讼代表人:张永学,男,196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
共同诉讼代表人:王月霞,女,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
第三人:新疆百顺亨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喀什东路1029号中海·喀什东路商业住宅3幢4层办公408号。
法定代表人:魏宗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男,该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明,男,该公司业务经理。
第三人:马忠业,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军,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郑月明,男,1983年6月2日出生,土家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原告新疆中亚世纪油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永学、刘正美、范炳芬、胡言斌、张康、姚贵民、何新、王月霞、卢永平、刘胜利、潘付梅、何朋涛、田文艺、万伟、何新来、杨四双、霍本亮、***、第三人新疆百顺亨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忠业、郑月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后,原告新疆中亚世纪油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中亚世纪油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中亚世纪油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计10元,由原告新疆中亚世纪油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山其米克
审判员 黄姿秀
人民陪审员 买买提江·热依木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崔家楠
书记员 杨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