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信恒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信恒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531财保7号 申请人:***,男,1972年3月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后所煤矿大庆生活区。 被申请人:云南信恒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MA6KCE9X73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自治州文山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云南信恒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云南信恒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3840571.26元予以冻结,由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承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在保全金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便于判决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已向太平财产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云南信恒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文山州七华广场支行帐号为:1356********;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帐号为:2426********;冻结金额为3840571.26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11月22日至2023年11月23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