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821民初2401号
原告:镇赉县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赉县团结西路2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镇赉县法律援助中心。
被告:***,男,成年人,汉族,个体,住镇赉县镇赉镇一街。
镇赉县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供水公司)与***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镇赉县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镇赉县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3.4元,减半收取计151.7元。
审判员于占明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