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411执30号
申请人中节能(***)清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675752235L,住所地:***市仁和区大龙潭乡人民政府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工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9626162X3,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西源大道229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2019)川0411执30号申请执行人中节能(***)清洁技术发展有限公与被执行人成都工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登记表,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支付危险废物处置费及违约金合计1182109.58元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消费令。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查控:1、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点对点”,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财产。2、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3、向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4、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伦后冻结被执行人工商信息。5、无证券开户信息。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标的为1182109.58元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通过以上手段查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且申请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