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节能(攀枝花)清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中节能(攀枝花)清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成都工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川0411民初17***号
原告:中节能(***)清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大龙潭人民政府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0010623808。
被告:成都工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西源大道2298号。
法定代表人:蒲中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中节能(攀枝花)清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节能公司)诉被告成都工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投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节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工投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节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危险废物处置费1135310.6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150000元,合计:128531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原、被告签订《危险废物委托处置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处置其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及包装物;被告负责收集包装危险废物,原告负责转运并处置;处置服务费用氟化钙3600元/吨、氟硅酸化合物5500元/吨,运输费15吨货车每车次15000元、20吨货车每车次17500元、装车费15吨货车每次1500元、20吨货车每次2000元、30吨货车每次3000元;付款方式为:按次结算,运输费、劳务费并入处置服务费一律开具17%发票,被告应在收到发票5个工作日内按发票金额支付处置费;服务费每逾期一日支付1‰违约金,被告先行支付预付款398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为被告转运处置危险废物,截止2017年11月,被告应支付处置服务费为1533310.6元,扣除398000元预付款,还应支付1135310.6元。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证据或作出答辩。
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原、被告双方的合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15张,增值税发票19张。本院认为原告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依法予以确认。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到成都市郫都区税务局调取了被告发票抵扣情况说明,认证结果通知书及认证结果清单。本院认为,依法调取的证据由相关机构出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危险废物委托处置服务合同》,约定:“第一条服务内容1.危废处置乙方处置甲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及包装物……2.危废运输乙方承担危废运输或委托有资质的运输单位运输。……第二条合同期限及服务进度本合同有效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第三条服务报酬1.处置费氟化物废物(氟化钙)3600元/吨、氟化物废物(氟硅酸化合物)5500元/吨……2.运输费①选用载重量为15吨货车,运费为:15000元/车.次②选用载重量为20吨货车,运费为:17500元/车.次……3.装车费①选用载重量为15吨货车,装车费为:1500元/车.次②选用载重量为20吨货车,装车费为:2000元/车.次③选用载重量为30吨货车,装车费为:3000元/车.次……第四条定金、结算和付款……3.付款(1)预付款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向乙方预付服务费39800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玖万捌仟元整)……(2)发票开具运输费、劳务费并入处置服务费一律开具17%发票。(3)付款方式危废转移至乙方厂区后,乙方提供甲乙双方确认的结算单,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全额付款给乙方……第十条违约责任……7.甲方未按时给付服务费用,每逾期一日支付服务费用1‰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且乙方可以停止收处甲方危废……”原、被告在合同后盖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为被告转运处置危险废物。2017年11月13日,原告给被告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6张,载明危废处置费1228165.2元,被告已于2018年5月报送成都市郫都区税务局。2018年2月6日,原告给被告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张,载明运输服务、运输费277145.4元,被告已于2018年7月报送成都市郫都区税务局。原告自述,被告支付预付款398000元,余款未付至今。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受国家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于2017年7月签订《危险废物委托处置服务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了处理危险废物服务,被告应当依约向原告支付服务费,其中危废处置费1228165.2元、运输费277145.4元,共计1505310.6元,符合合同约定,抵扣已支付预付款398000元,本院支持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危险废物处置费1107310.6元。合同约定被告应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付款,同时约定逾期按日支付服务费用1‰的违约金,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收到发票的日期,经查危废处置费发票16张于2018年5月、运输服务、运输费发票3张于2018年7月报送成都市郫都区税务局,本院依据证据规则,分别认定被告收到时间为2018年5月31日和7月31日,其中,危废处置费发票16张金额1228165.2元,运输服务、运输费发票3张金额277145.4元,扣除预付款398000元,被告两次违约金额分别为830165.2元、277145.4元。因原、被告约定违约金过高,本院依法调整,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支持以830165.2元为本金自2018年6月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及以277145.4元为本金自2018年8月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相应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成都工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节能(攀枝花)清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处置费1107310.6元及违约金(以830165.2元为本金自2018年6月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及以277145.4元为本金自2018年8月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节能(攀枝花)清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368元,减半收取8184元,由原告中节能(攀枝花)清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84元,被告成都工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倪志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