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11执1978号
申请执行人富阳支点担保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杭州炜隆雕塑艺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293798-3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富商初字第0379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杭州炜隆雕塑艺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杭州炜隆雕塑艺术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杭州炜隆雕塑艺术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杭州炜隆雕塑艺术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20×××#1的存款人民币2013668.16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