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22财保393号
申请人:浙江天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长兴县泗安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傅世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杭州京望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南山村后石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浙江天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杭州京望雕塑艺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浙江天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天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杭州京望雕塑艺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松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