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11执恢12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支点担保有限公司(***支点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397965-5,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永昌镇永昌村。
被执行人:杭州京望雕塑艺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293798-3),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南山村后石路。
被执行人:浙江协源祥燃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614344-5),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汤家埠村。
被执行人:黄叶生,男,196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王爱仙,女,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黄根生,男,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杭州富阳支点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京望雕塑艺术有限公司、浙江协源祥燃料有限公司、黄叶生、王爱仙、黄根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截至2020年11月10日被执行人尚有本金679605.98元及利息尚未归还,被执行人已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归还,申请人杭州富阳支点担保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杭州富阳支点担保有限公司的撤回执行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111执恢12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谢 晗
审 判 员 金增儿
审 判 员 张志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代书记员 羊路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