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京望雕塑艺术有限公司

某某、杭州炜隆雕塑艺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111执973号
申请人:***,男,196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杭州炜隆雕塑艺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6829379837,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南山村后石路。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杭州炜隆雕塑艺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执行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111执9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