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3民初377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绿建城投杭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杨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志兵,江西瀛洪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梦婷,江西瀛洪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赣商创新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章新明。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绿建城投杭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赣商创新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2021)赣0113民初37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赣商创新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6988.8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绿建城投杭萧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原告申请撤诉为由,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赣商创新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6988.8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绿建城投杭萧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西赣商创新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6988.85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倩
人民陪审员 谭嘉进
人民陪审员 王春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夏琳
书记员杨宇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