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3民初3773号之一
原告:江西绿建城投***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杨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兵,江西瀛洪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梦婷,江西瀛洪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赣商创新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章新明。
原告江西绿建城投***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赣商创新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江西绿建城投***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绿建城投***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绿建城投***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04.83元,减半收取计2952.42元,保全费2054.94元,合计5007.36元,由江西绿建城投***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倩
人民陪审员 王春霞
人民陪审员 谭嘉进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夏琳
书记员杨宇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