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3民初3773号
申请人:江西绿建城投***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杨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志兵,江西瀛洪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梦婷,江西瀛洪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赣商创新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章新明。
申请人江西绿建城投***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赣商创新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绿建城投***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赣商创新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6988.8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交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绿建城投***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赣商创新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6988.8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保全费2054.94元,由申请人江西绿建城投***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倩
人民陪审员 谭嘉进
人民陪审员 王春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夏琳
书记员杨宇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