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回复函
(2021)川1011执保200号
郭北人民法庭:
关于你庭移交我局执行的申请人内江市东兴区明伟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与被申请人四川鼎诚雅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市富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21)川1011财保49号民事裁定书,我局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如下:
通过查控系统与2021年6月10日四川鼎诚雅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农业银行账户,冻结泸州市富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账户,合计已冻结资金638762.84元。冻结期限一年。
查封或冻结到期后,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或查封。现本案已结案。
特此回复。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