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02民初5001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4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开毅,四川忠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810045691。
被告:四川鼎诚雅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LG-B09-02地块临港国际1幢1层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LF5N5M。
原告***与被告四川鼎诚雅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舒 波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永倩
书 记 员 曹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