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624号
原告:中山市奢加简照明灯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金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豪尔达古一照明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经营者:***,女,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中山市奥美居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中山市古镇豪尔达古一照明门市部、中山市奥美居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奢加简照明灯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中山市奢加简照明灯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彭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伦志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