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626号
原告:中山市奢加简照明灯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海洲显龙牛头岗东路8号之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山市古镇康龙灯饰门市部,住所地:中山市古镇东兴中路12号灯都时代广场4楼17号,经营者:***,男,汉族,1963年6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奢加简照明灯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古镇康龙灯饰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奢加简照明灯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中山市奢加简照明灯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彭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伦志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