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1执5070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奢加简照明灯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海洲显龙头岗东路8号之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1年5月23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涪陵区。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奢加简照明灯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8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20,000元及费用。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经向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以及委托重庆市北碚区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8年11月27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1执507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