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中二法古民二初字第1117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鹰皇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76571745-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君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神木县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县,组织机构代码66412233-4。
法定代表人:高礼信。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鹰皇灯饰有限公司诉被告神木县宾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鹰皇灯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山市鹰皇灯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鹰皇灯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12572元,减半收取计6286元,由原告中山市鹰皇灯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曹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