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南方都市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冶南方都市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武汉都市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安能(宜昌)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执41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冶南方都市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武汉都市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大学园路33号。
法定代表人熊敬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能(宜昌)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沿江大道189-1号。
法定代表人王楠,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能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楠,该公司董事长。
中冶南方都市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安能(宜昌)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安能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的(2018)武仲裁字第000002454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的主要内容为:安能(宜昌)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安能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应向中冶南方都市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1000万元、工程款1860万元,共计2860万元及利息。权利人中冶南方都市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送达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均已签收。安能热电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债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宜昌三峡坝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6日作出(2019)鄂0591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安能(宜昌)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本院依法中止对安能(宜昌)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已向安能(宜昌)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了债权。
(二)网络查控
收案执行五日内,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安能热电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但未发现安能热电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6月20日,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安能热电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亦未发现安能热电集团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
(三)司法惩戒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安能热电集团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四)传统查控
本院依法查封了安能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中北路1号楚天都市花园B座25层(1)号的房产(证号:昌2011002164,面积1026.21平方米),该房产已抵押给案外人,查封顺位为轮候查封,查封期限截至2022年11月28日。
上述各阶段的执行进展情况,本院均已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所采取的财产调查、司法惩戒措施以及被执行人的财产现状均已知晓。因安能热电集团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工作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安能(宜昌)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在重整中,本院依法中止对其的执行程序;已对安能热电集团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院未发现安能热电集团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安能热电集团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暂时无法实现,此当属客观上的执行不能,本案应当依法退出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仲裁委员会(2018)武仲裁字第000002454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2018)武仲裁字第000002454号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待本案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宏文
审判员  郑雄文
审判员  舒 畅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熊兵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