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南方都市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新大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冶南方都市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2民初28号
原告:福建新大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新大陆科技园(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罗如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福建诉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福建诉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南方都市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大学园路**。
法定代表人:熊敬超。
原告福建新大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冶南方都市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新大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新大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福建新大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 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付宗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