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南方都市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冶南方都市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安能(宜昌)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1执4220号 申请执行人:中冶南方都市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大学园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能(宜昌)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高新区生物产业园东站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能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号楚天都市花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中冶南方都市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安能(宜昌)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安能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字第00000245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冶南方都市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登记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的送达 2021年11月15日,本院作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并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 (二)网络查控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2021年11月18日,本院网络冻结被执行人安能(宜昌)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西陵支行(账号4220********_1)存款人民币63819.92元。因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0591破1号决定书,受理安能(宜昌)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故本院解除上述账户的冻结。 (三)司法惩戒 2022年2月9日,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 上述各阶段的执行进展情况,本院均已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所采取的财产调查、司法惩戒等措施以及被执行人的财产现状均已知晓。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至此,本案债权暂无法实现。 本院认为,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现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此当属于客观上的执行不能,本案应当依法退出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字第00000245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将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新的财产线索且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倩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石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