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南方都市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营口京华钢铁有限公司与中冶南方都市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811民初1520号 原告:营口京华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冶金街冶金里。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冶南方都市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大学园路3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营口京华钢铁有限公司诉中冶南方都市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营口京华钢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一致并签署谈判协议,约定被告于协议生效后6个月内支付原告531.265万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 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营口京华钢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130元,减半收取350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