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南方都市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湖州核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中冶南方都市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2民初22404号 原告:湖州核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和平镇城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南方都市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街道流芳路5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州核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冶南方都市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州核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州核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州核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元(已减半),由原告湖州核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