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从化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化支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7执异43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男,196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化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河滨北路98号首层、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1271902J。
法定代表人:林宏谋。
被执行人:广州市从化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蓝田东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191307696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被执行人:孙少康,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本院在执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化支行申请执行广州市从化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四建公司)、***、孙少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117执恢465号〕过程中,异议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7执恢465号案,执行法院于2021年9月16日冻结***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从化支行账号6217××××1661,冻结金额11416.17元。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已下岗,原工作单位四建公司;***的妻子钟爱玲,是职业老师,就职于从化二幼,工资约5000元;***的年迈母亲程美杏,无单位无退休收入,患多种疾病,2018年在广东省人民医院做了心脏三根搭桥手术,现同住照顾;***的大儿子在广州读大学,二女儿才14个月大;上述被冻结账号是***全家医保、水电、通讯等生活缴费项目银行代扣账号,平时母亲看病买药、小孩学费伙食费、婴儿用品转账用,无其他收入来源;执行法院冻结上述账号严重影响***全家日常基本生活,随时缺水停电停医保,相当困扰。综上,***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对异议人***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从化支行账号6217××××1661的冻结。
本院查明,关于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化支行诉被告四建公司、***、孙少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作出(2017)粤0184民初25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建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还清借款本金8644319.35元及利息(从2017年4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给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化支行;二、被告广州市从化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时,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化支行有权对被告广州市从化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位于从化市首层、从化市第二层、从化市城郊街高步村新庄、从化市街口镇河东南路192号301房及从化市街口镇河东南路192号302房(产权证号分别为:粤房地证字第C××5号、粤房地证字第C××6号、粤房地权证从字第0××3号、粤房地证字第C××4号、粤房地证字第C××5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孙少康、***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州市从化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在被告广州市从化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上述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化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化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9日以(2018)粤0117执291号立案执行,经本院穷尽财产执行措施后,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6555359.24元,截至2019年1月29日未实现债权本息为350025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2月2日作出(2018)粤0117执2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2018)粤0117执291号案执行,本院以(2019)粤0117执恢378号立案恢复执行,经本院穷尽财产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2019)粤0117执恢37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后,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恢复该案执行,本院以(2021)粤0117执恢465号立案恢复执行,于2021年9月16日作出(2021)粤0117执恢46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扣划)属于被执行人广州市从化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少康、***所有的银行存款或价值相当的财产,暂以人民币460万元为限。”同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化开源支行账号3326××××7797内的存款,以3537653元为限,实际冻结金额11416.17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9月16日至2022年9月16日。本院还冻结了***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其他账号,但均未实际冻结到款项,且异议人***提交的建设银行短信显示“账号7797”,故上述账号3326××××7797与异议人***主张解除的账号6217××××1661应为同一账号。
另查,根据异议人***提交的程美杏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及广东省医疗收费票据显示,程美杏于2018年8月3日在广东省人民医院做了三根主动脉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医保统筹44796.51元,个人缴费73443.38元;2021年1月至8月,程美杏每月均有在南方医科大学第五附属医院买药(西药),每月费用金额在300元以上550元以下。***与钟爱玲的女儿麦以雯于2020年7月14日出生。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因涉案账号为被执行人***名下账号,故本院对涉案账号予以冻结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异议人***请求解除对涉案账号冻结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本案中,异议人***主张其母亲年老患病、儿子上大学、女儿年幼,但其仅向执行法院提交了疾病诊断证明书、医疗收费票据及出生证明,不足以证明其生活困难以及执行法院冻结的涉案账号内的存款是其生活必需费用。况且,异议人***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当通过劳动获取生活所需,现无证据证明其丧失劳动能力,不具有赡养(抚养)条件和赡养(抚养)能力,不能履行赡养(抚养)义务;异议人***称其妻子钟爱玲有稳定工作,月工资约5000元,故其妻子对女儿具有抚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该工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该夫妻共同财产保障其生活所需,而且夫妻本来就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因此,异议人***以执行法院冻结涉案账号内的存款导致其及其家人生活没有保障、无法赡养(抚养)家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异议人***的异议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梁耀光
审判员  颜 丽
审判员  李洁贞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汪荣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