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万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1224执19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6月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康县。
被执行人:***,男,1982年5月出生,住甘肃省康县。
被执行人:甘肃万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MA73DJRU26,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北京路96号北侧(05)7幢3-01。
法定代表人:杨继巍,任公司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万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甘肃万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康县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甘1224民初7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康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66561.75元、退回案件受理费1507元,执行费5398元,共计373466.7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甘肃万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甘肃万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甘肃银行6101××××774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7261.49元,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依法将其账户冻结。账户冻结后,被执行人甘肃万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在提出异议期间,被执行人甘肃万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始终未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2022年4月24日本院依法驳回被执行人甘肃万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6月6日本院通过线下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甘肃万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甘肃银行6101××××774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7261.49元。2022年6月14日,申请执行人***到庭办理执行款领取手续,领取本案执行款及案件受理费合计217261.49元并与被执行人***、甘肃万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剩余执行款156205.26元及执行费5398元由被执行人***于2022年12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付清;二、无其他争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康县人民法院(2021)甘1224民初74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社林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付晓峰
书 记 员 杨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