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筑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甘肃筑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2923执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新区黄河路北北纵一路西第三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刘甲铭,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甘肃筑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五一中路十号。
法定代表人:穆岚,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甘肃筑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甘肃筑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2020)内2923民初4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申请执行人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3572727元及利息的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285元、执行费4075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甘肃筑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酒钢支行账户存款3875920元至本院执行专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苏都毕力格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李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