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筑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鞍钢矿山建设有限公司、甘肃筑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2民终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鞍钢矿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鞍千路1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6645572668。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某,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筑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五一中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H173055091。        
法定代表人:穆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某,甘肃铭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甘肃铭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鞍钢矿山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钢矿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筑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筑鼎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0)甘0271民初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0)甘0271民初2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鞍钢矿山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96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吴  杰
审  判  员   陈江天
审  判  员   孟玉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冬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