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筑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嘉峪关恒富盛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筑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271民初5565号
原告:嘉峪关恒富盛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王彦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宗义,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筑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穆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艺轩,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嘉峪关恒富盛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筑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嘉峪关恒富盛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嘉峪关恒富盛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嘉峪关恒富盛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3元,减半收取计606.5元,由嘉峪关恒富盛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魏建海
书 记 员     王娟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