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筑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申自动化计量仪器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筑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271民初5747号
原告:***申自动化计量仪器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承德市。
法定代表人:刘金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良,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筑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
法定代表人:穆岚,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申自动化计量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承德公司)与被告甘肃筑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原告承德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承德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自动化计量仪器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77元,减半收取计3288.5元,由***申自动化计量仪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程桂芳
书 记 员     李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