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筑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筑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筑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兰州钢结构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民终10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筑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五一中路十号。
法定代表人:穆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认:刘军昌,男,汉族,1968年10月16日出生,住甘肃省嘉峪关市。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筑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兰州钢结构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金崖镇黄家庄村。
负责人:祝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利风,男,汉族,1985年6月5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嘉峪关市辖区。
上诉人甘肃筑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筑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兰州钢结构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2020)甘0123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2020)甘0123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筑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076元、上诉人甘肃筑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兰州钢结构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076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文军
审判员  白丽娟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达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