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筑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衡水益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筑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271民初3978号 原告:衡水益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邑县小里台村(河钢路)以北(武邑县循环经济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06012717704。 法定代表人:王淑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水市桃城区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甘肃筑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五一中路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H173055091。 法定代表人:***。 被告: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雄关东路十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2246412029。 法定代表人:***。 原告衡水益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筑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后,原告衡水益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甘肃筑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水益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70元,减半收取计1385元,**水益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曹 静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 欢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