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山西长治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国网山西长治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山西沁园春矿泉水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沁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晋0430民初355号
原告国网山西长治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沁园春矿泉水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受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国网山西长治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国网山西长治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因双方自行协商处理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网山西长治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46元,由原告国网山西长治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玲
书记员 魏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