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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晋04执35号
申请执行人:国网山西长治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太行东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高纯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康庄工业园区高头寺村南。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执行董事。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治仲裁委员会(2020)长仲裁字第0075号裁决及申请执行人国网山西长治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高纯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高纯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59550.08元(其中设计费462000元、利息170202.08元、仲裁费18442元、执行费8906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同数额的收入,或冻结、查封、扣押、变价、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高纯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数额依据被执行人实际迟延履行的期间进行计算。同时,以上述数额为限,对被执行人采取本裁定第一项所列执行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常文扬
二O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张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