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软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中软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9181号

原告: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刘天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洋,女,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中软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南路2号C座12层。

法定代表人:陈宇红。

原告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软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栖鸾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鲁子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