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民终88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软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南路2号C座1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中软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13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因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1.中软公司无需为***开具离职证明及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2.中软公司无需支付***2019年度年终奖240000元。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仅凭不能证明真实性的Excel表格认定***奖金数额为240000元缺乏依据,该表格无任何部门的批准确认,该表格明确是“评议奖金”并非最终中软公司确认的奖金数额;2.***在职期间涉嫌利用中软公司非法获取的信息和技术盈利,组建中***(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中软公司已报案,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中软公司按照部门评议阶段未审批的奖金申报表向***支付其奖金,有违公平正义。
***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中软公司的上诉请求。1.关于一审法院依据的证据,一审法院不仅只依据了Excel表格,该表格是公司通过相关领导向***发送的;2.该表格对应了中软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中规定的审批流程;3.该表格不仅有***相关奖金的确认,同时也有其他人员的确认,可以印证该Excel表格的真实性、合法性;4.关于中软公司的报警问题,一审法官调取了该刑事案件的笔录,***是以中***公司的负责人接受的调查询问,目前***是取保候审的状态,该案件与本案无关,且也没有定性。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中软公司的上诉请求。
中软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中软公司无需为***开具离职证明及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2.中软公司无需支付***2019年度年终奖24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03年7月28日入职中软公司,双方签订有自2007年11月26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2020年5月20日自中软公司离职,中软公司未向其出具离职证明,未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主张其与中软公司约定有年终奖,2019年根据中软公司奖金评议邮件,其奖金数额为240000元,中软公司未予支付。中软公司则主张邮件仅是评议奖金,并非公司最终意见,因***被员工举报存在廉政问题,与他人成立中***(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抢夺公司客户,且因存在侵犯公司著作权的犯罪行为被取保候审,故公司决议取消其2019年度的年终奖;因公司还有未查明的事实,故未为***出具离职证明及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2020年4月24日**向***发送的电子邮件,邮件附件为“2019年评议奖金-流通BU”。附件中显示有业务部门员工的绩效等级及奖金数额,其中***的绩效等级为A,奖金数额为240000元。***主张**是中软公司原业务线的总裁。中软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二、***与**的微信记录,显示2020年5月29日***向**发送微信:“年终奖的事你也尽快帮着催一下”。**回复:“奖金的事情已经跟**说了,她往下走”。中软公司不认可该证据真实性。
中软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员工手册及已阅记录,员工手册中规定的绩效评定流程为:员工总结自评、直接主管初评、上级主管复核评议、隔层主管审批、人力资源复核,个人考核结果是影响工资调整和奖金评定等重要因素。***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二、2020年6月8日谈话笔录,中软公司主张曾就***的被举报事项与***进行谈话。***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因中软公司主张***存在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违法犯罪行为,法院向北京市海淀区恩济庄派出所调取了***涉案的讯问笔录,笔录中***陈述其于2020年5月从中软公司离职后在中***公司任北京区负责人。***对调取证据无异议,但主张刑事案件与本案无关,该案仍在侦查阶段;中软公司对调取证据无异议,主张因***存在刑事犯罪行为故取消其年终奖。
***以要求中软公司支付年终奖、开具离职证明并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等为由向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该委作出京劳人仲字[2020]第1202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中软公司向***出具离职证明、并为***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二、中软公司向***支付2019年年终奖240000元;三、驳回***的其他仲裁申请。中软公司不服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年终奖,中软公司与***均认可双方约定有年终奖,且年终奖根据公司考核情况等决定。故中软公司对***的考核情况、年终奖核算情况负有举证说明责任。中软公司主张***因存在廉政、涉刑等问题故决议取消其2019年度年终奖,但其公司并未就此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法院调取的讯问笔录中亦未反映出***在2019年度有侵犯中软公司利益之行为。反观***提交的评议邮件,中软公司已经对员工2019年度进行了考评,且显示有奖金数额,故***要求中软公司向其支付2019年度年终奖240000元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及档案转移,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与中软公司已经于2020年5月解除劳动合同,中软公司应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及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中软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支付2019年度年终奖240000元;二、北京中软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为***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奖金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按照规定的日期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本案中,中软公司与***均认可存在中软公司向员工发放年终奖的事实,奖金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中软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考核情况和奖金发放情况负有举证责任,现***主张中软公司应向其支付年终奖240000元,并提供了微信记录、中软公司领导向其发送的电子邮件及员工手册等证据证明其应当获得该笔年终奖,上述证据能够形成较完整的证据链,中软公司虽不认可,但未就其主张***不符合领取年终奖的条件提供证据证明,一审法院已就***涉及的刑事案件调取了讯问笔录,但该讯问笔录未反映出***存在侵害中软公司利益的情况,且中软公司以***侵犯公司利益的问题已由其他有关机关处理,现无证据证明***存在中软公司所述行为,故中软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中软公司是否应当为***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现中软公司主张无需为***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的上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中软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姚 红
审 判 员 邾映映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