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软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中软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8民初9715号 原告:北京中软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南路2号C座1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均系天津市西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卯章,广东桦***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中软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软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软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卯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我公司无需为***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2、我公司无需支付***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15日工资10880元;3、我公司无需支付***2018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未休年假工资25747.13元;4、我公司无需支付***2019年度年终奖90000元;5、我公司无需支付***2019年5月12日至2020年5月17日加班费3139.37元;6、我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16363.68元。事实和理由:仲裁裁决我公司向***支付奖金认定错误,我公司并未最终审批通过奖金数额,***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存在加班,2020年6月***存在旷工,仲裁裁决我公司支付***工资有误,我公司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综上,我公司不同意仲裁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辩称,我同意仲裁裁决结果,不同意中软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于2012年4月23日入职中软公司,双方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正常出勤至2020年6月12日,当日出勤半天,中软公司支付***工资至2020年5月31日。2020年6月15日***向中软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为中软公司未发放2019年年终奖及2019年5月12日至2020年5月17日加班费等。中软公司未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每年享有法定年假10天,2018年已休完,2019年已休4天、剩余6天,2020年未休年假,至离职时折算5天。中软公司为***缴纳了2020年6月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其中个人负担部分数额总计为5491.35元。 ***主张其与中软公司约定有年终奖,2019年根据中软公司奖金评议邮件,其奖金数额为9万元,中软公司未予支付;中软公司则主张邮件仅是评议奖金,并非公司最终意见,且***被员工举报存在廉政问题,故公司决议取消其2019年度的年终奖。***主张其月工资标准为税前25000元,2019年12月起调整为税前26000元,2020年6月2日至11日为全勤,6月12日出勤半天、病假半天,6月15日请病假一天,仲裁裁决认定其6月1日存在缺勤半天,其未提起诉讼;中软公司则主张***月工资标准一直为25000元,6月1日出勤半天,6月2日至10日正常出勤,6月11日虽有上下班打卡记录,但并未实际到岗,6月12日出勤半天,6月12日半天及6月15日***请休病假,公司并未批准。***主张其存在加班情况,具体见仲裁裁决书记录的会议纪要时间,中软公司不认可***存在加班事实。***年终奖一般为次年一二月份支付,其以中软公司拖欠年终奖及加班工资为由提出解除,中软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中软公司主张年终奖支付时间不固定,2019年其他员工年终奖支付时间为2019年5月份,双方对奖金及加班存在争议,公司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2020年4月24日**向**发送的电子邮件,邮件附件为“2019年评议奖金-流通BU”。附件中显示有业务部门员工的绩效等级及奖金数额,其中***的绩效等级为B,奖金数额为90000元。***主张**是中软公司原业务线的总裁,**是其直接上级。中软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与**的电子邮件,2020年6月9日***向**等人发送邮件:“昨天(6月8日)下午4:50在融科12层2会对一些举报做了澄清,都是些莫须有的事情。廉政部门的老专家也确认年终奖的事情,并表示2019年95000元年终奖和26000元的加班费的发放与廉政部门没关系,需要尽快向您申请......请公司尽快一并支付给我”。6月11日**回复:“关于你的问题还在廉政部调查过程中,在调查结论前暂不会与你讨论这些事宜。此外,再次重申一下:你所谓年终奖是公司对员工的绩效评价,评定过程在公司内有流程,不是某一个人给你什么承诺或者说明就可以认做结果的”。中软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主张公司并未同意支付***年终奖。 电子邮件,其中部分为会议通知邮件,部分为会议纪要邮件,***据此主张其存在延时及休息日加班开会的情形。因邮件在企业邮箱中,其离职时即被注销邮箱,故无法出示原始载体。中软公司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 银行交易流水,其中显示有***的月工资发放情况。2019年12月之前月实发工资为18000元左右,此后实发金额为20000元左右。中建智云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审笔录,其中显示仲裁阶段曾询问***的就诊情况,*****12日就诊一次、15日一次,并当庭核查了就诊记录,中软公司认可单据的真实性,但无法核实是否为***本人。 中软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员工手册及已阅记录,员工手册中规定的绩效评定流程为:员工总结自评、直接主管初评、上级主管复核评议、隔层主管审批、人力资源复核,个人考核结果是影响工资调整和奖金评定等重要因素。***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主张中软公司可以修改后台数据信息。 2020年6月打卡记录及监控视频截图,打卡记录显示1日及12日***均只有上班打卡。***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2020年6月8日谈话笔录,中软公司主张曾就***的被举报事项与***进行谈话。***认可其在笔录中签字的真实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主张中软公司称其存在廉政问题没有依据。 受案回执及立案通知书,中软公司主张因员工***、***已因职务侵占被采取强制措施,其中***涉案的湖州、温州项目均由***特批支付款项,但上述两项目实际均为虚假合同,并未实际履行,***负有严重责任。***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电子邮件,中软公司主张***曾申请支付款项。***主张该邮件为本地存储邮件,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且其自身并无决定是否批款的权限。 受案回执,中软公司主张***管理部门的***涉嫌删除公司源代码、造成公司损失。***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主张与其无关。 ***以要求中软公司支付年终奖、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休年假工资、工资及要求中软公司出具离职证明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0]第1203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中软公司支付***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15日工资10880元;二、中软公司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三、中软公司支付***2018年6月至2020年5月未休年假工资25747.13元;四、中软公司支付***2019年度年终奖90000元;五、中软公司支付***2019年5月12日至2020年5月17日加班费3139.37元;六、中软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16363.68元;七、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中软公司不服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关于***的工资标准,根据***银行流水显示的发放情况,本院对***所持2019年12月由25000元调整为26000元之主张予以采信。2020年6月的出勤情况,本院根据打卡记录及仲裁阶段核查的病休情况予以核算,在扣除当月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负担部分后,中软公司还应支付***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15日工资5388.65元。 中软公司及***均认可已休年假情况,经核算,中软公司应向***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未休年假工资23402.30元。 关于加班工资,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应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现***提交的会议通知及会议纪要均无原始载体予以核对,中软公司对此亦不予认可,故本院对***主张的加班事实难以采信。中软公司无需支付***2019年5月12日至2020年5月17日加班费3139.37元。 关于年终奖,中软公司与***均认可双方约定有年终奖,且年终奖根据公司考核情况等决定。故中软公司对***的考核情况、年终奖核算情况负有举证说明责任。中软公司主张***因存在廉政、涉刑等问题故决议取消其2019年度年终奖,但其公司并未就此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反观***提交的评议邮件,中软公司已经对员工2019年度进行了考评,且显示有奖金数额,故***要求中软公司向其支付2019年度年终奖9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中软公司确存在拖欠年终奖的情况,***以此为由与中软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中软公司应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16363.68元。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与中软公司已经于2020年6月解除劳动合同,中软公司应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及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中软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支付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15日期间工资5388.65元; 二、北京中软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未休年假工资23402.30元; 三、北京中软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支付2019年度年终奖90000元; 四、北京中软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16363.68元; 五、北京中软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为***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六、北京中软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无需支付***2019年5月12日至2020年5月17日加班费3139.37元; 七、驳回北京中软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中软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