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顺县盛彩施工队

和顺县盛彩施工队、晋中市和顺县某某后峪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23执786号 申请执行人:和顺县盛彩施工队,住所地和顺县平和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系经营者。 被执行人:晋中市和顺县***后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晋中市和顺县***后峪村。 法定代表人:***,系村委会主任兼书记。 本院在执行和顺县盛彩施工队与晋中市和顺县***后峪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晋中市和顺县***后峪村村民委员会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6990.33元,本院案件受理费17元,申请执行费50元,共计7057.33元的义务。为保证案件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晋中市和顺县***后峪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7057.33元,不足部分扣留、提取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