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23执786号
申请执行人:和顺县盛彩施工队,住所地和顺县平和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系经营者。
被执行人:晋中市和顺县***后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晋中市和顺县***后峪村。
法定代表人:***,系村委会主任兼书记。
本院在执行和顺县盛彩施工队与晋中市和顺县***后峪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晋中市和顺县***后峪村村民委员会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6990.33元,本院案件受理费17元,申请执行费50元,共计7057.33元的义务。为保证案件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晋中市和顺县***后峪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7057.33元,不足部分扣留、提取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