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集团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建设集团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黑龙江汇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110执13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建设集团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汇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建设集团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汇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黑龙江汇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民初444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设计费354318元,案件受理费661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将被执行人黑龙江汇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止至2019年7月19日被执行人黑龙江汇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建设集团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费354318元,案件受理费661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2019年6月29日通过黑龙江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执行司法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黑龙江汇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系统反馈被执行人黑龙江汇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现无存款、无车辆。本院于2019年5月6日到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档案信息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黑龙江汇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房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黑龙江汇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黑龙江汇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副路的土地使用权,因该土地使用权为轮候查封,故本院对该土地使用权无处置权。综上,被执行人黑龙江汇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建设集团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提供被执行人黑龙江汇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建设集团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表示不能提供。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黑龙江汇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建设集团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黑龙江汇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及本院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建设集团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没有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魏翔鹏
审判员曹连征
审判员马晨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顾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