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集团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建设集团建筑设计究院有限公司与大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604执16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建设集团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三大动力路**。
法定代表人:李志宇,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黑龙江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南/div>
法定代表人:孙龙德,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建设集团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大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8)黑0604民初40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大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大庆油田矿区服事业部在工商银行账号为09050601292********的存款1461761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耿 济
审 判 员  胡静伟
审 判 员  王 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裴博磊
书 记 员  张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