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集团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建设集团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华威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岗区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103执30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建设集团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华威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建设集团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华威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房屋租金256684.93元、违约金11250元、案件受理费5328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哈尔滨华威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陆地巡洋舰霸道牌汽车、丰田牌汽车、桑塔纳牌汽车的车籍档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亮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