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体集团有限公司

华体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香辣满堂餐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判决书
2015年丰民初字第01542号
原告华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体集团)与被告北京香辣满堂餐厅(以下简称香辣满堂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炜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卢桂萍、马宏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体集团委托代理人聂大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香辣满堂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被告有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自行放弃了上述权利。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合同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逾期不付租金并以自身行为表明不再继续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原告有权主张租金、滞纳金及解除合同。原告之诉讼请求理由充足,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4日,华体公司(甲方)与香辣满堂公司(乙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同意将丰台区南三环中路××号院内平房(建筑面积三百三十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作为餐厅使用;租期为三年,即2012年4月25日至2015年4月24日;租金为每年贰拾壹万元。付款方式为交三押一,交付时间为签订合同同时,合同期内租金缴纳时间季度提前10日交付……2014年1月15日向甲方交付下一季度租金伍万贰仟伍佰元人民币……;如乙方不按时交纳房屋租金,每拖欠一天按年租金的5‰收取滞纳金。如拖欠房屋租金超过二十天,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发生的费用和相关的后果由乙方负担,起始日按租金到期日计算。 后双方依约履行至2014年1月,香辣满堂公司未依约支付应于2014年1月15日及以后交付的租金。华体公司自述:香辣满堂公司于2014年8月31日自行撤离租赁房屋并以短信告知华体公司解除合同。 上述事实有租赁合同、租金收据及发票复印件、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华体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香辣满堂餐厅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北京香辣满堂餐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华体集团公司租金十二万二千五百元; 三、北京香辣满堂餐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华体集团公司滞纳金二万一千元。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0元、公告费560元,由北京香辣满堂餐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韩 炜 人民陪审员 卢桂萍 人民陪审员 马宏新
书 记 员 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