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长丰太和新能源有限公司

北京杰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秦皇岛长丰太和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391民初429号
原告北京杰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长丰太和新能源有限公司代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杰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04月0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处分诉权行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该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杰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长奎
书记员  郑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