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391民初1107号
原告:***,男,1984年5月8日出生,回族,农民,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
原告:***,男,1986年1月2日出生,回族,农民,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慕雯,宁夏言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长丰太和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定河道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576756249G。
法定代表人:王颜滨,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秦皇岛长丰太和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孟宏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欣阳